一、離婚協議補充登記備案是強制性的嗎?
不是,離婚協議沒有備案,離婚協議只有在雙方辦理離婚時才產生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成立并不代表離婚協議生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因此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離婚是有夫妻關系的當事人夫妻關系的解除。因此 ,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系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適用《婚姻法》第 31 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表明其無合法的婚姻關系而立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夫妻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其他有關離婚的事宜,包括離婚后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的處理,夫妻可以在自愿離婚的前提下,本著互諒互讓、好聚好散的精神,共同協商,妥善解決。
3、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離婚事關婚姻家庭關系的重大變更,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對離婚行為而言,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
4、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協議離婚必須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即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如果不具備這一條件,則不能通過行政程序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
綜上所述,我國沒有離婚協議補充登記備案制度,當然,很多人在離婚以后也能接受對離婚協議書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本身在協議離婚的過程當中很多事情就不是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執行。況且,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時間絕對不是協議書成立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