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象有下列六種:情節明顯纖細、危害不大,不認為是違法的違法;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清除賞罰的;依照刑法通知才處理的;違法沒有通知或撤回通知的;違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其他法律規定不被清查刑事責任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不認為是違法的違法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清除賞罰的,依照刑法通知才處理的,違法沒有通知或撤回通知的,違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其他法律規定不被清查刑事責任的。詳則如下: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這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呼應,目的是為了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認為是犯罪的即不構成犯罪,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期限的。
根據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核準。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在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特赦是一種恩赦制度,是國家針對特殊的罪犯赦免其刑罰的制度,特赦令具有特別法的效力。經特赦令免除了刑罰的人,不再因同一犯罪事實而再次受到追究。
4.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罪,告訴才處理,不告不理。被害人有權利決定對這幾類犯罪行為是否追訴,國家不主動追訴。如果被害人及其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進行審判,也不能主動進行偵查取證;如果自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撤回告訴的,應當允許。即對此類犯罪,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主動追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追訴的對象,是刑事訴訟中最為重要的一類訴訟參與人。由于我國實行“罪責自負、罪不株連”的刑法原則,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訴訟即告終止。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即一個人的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已構成了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節或者特殊情況,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也不予追究。
因此,在立案檢查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假設斷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上六種現象之一的,就應作出不立案的抉擇;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假設斷定屬第一種現象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歸于其他五種現象的,應裁決中止審理,宣告我國刑事訴訟法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