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處拘役由誰執行
《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55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后,報所屬公安機關批準。”第57條規定:“對于準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并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據此,如果你哥在縣看守所執行拘役刑罰,當有急事需要回家時,可以按規定提出申請,辦好相關手續即可。
二、 拘役的適用對象是什么?
我國《刑法》中對拘役的適用對象有明確的規定,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主刑,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短期羈押的犯罪分子。與拘役的適用對象相比,管制只限制但不剝奪人身自由, 而有期徒刑是罪行較重且需要剝奪人身自由的最主要刑罰方式。
三、 拘役可以保釋嗎?
很多人一談到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時,都會自然而然地想問,拘役是否可以保釋?保釋是一種英美國家的說法,其法律語言其實是取保候審。
所謂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此外,取保候審并非任何人任何情況都可以適用,要適用取保候審需要有一定的條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可能被判處拘役是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的。因此,如果被判處拘役,犯罪嫌疑人在提出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并認真遵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