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滿監視居住的決定不是會被撤銷,通常情形下公民不會被同時被判處羈押和監視居住,若是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導致的社會危害不是十分的大是不會被羈押的。監視的目的也主要是為了防止其逃跑,或者是在案件審理期間再次犯罪。
羈押期限滿監視居住的決定不是會被撤銷。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是可以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在監視居住期間,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三)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