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理論一般把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根據犯罪行為是否實行終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所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為,并且自認為已經將實現犯罪意圖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施完畢,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例如:行為人持槍向被害人射擊,被害人應聲倒地,行為人誤認為被害人已經中彈死亡,持槍逃離犯罪現場,實際被害人可能只是受了輕傷。
所謂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將他認為實現犯罪意圖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完畢,因而未能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例如,行為人持刀砍殺被害人,在砍殺的過程中,遇到被害人激烈反抗,甚至被被害人制服,因而未能完成殺人行為。
一般說來,實行終了的未遂較之于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更接近于完成犯罪,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在案件其他情況相同的前提下,對實行終了的未遂的處罰重于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根據犯罪行為實際能否達到既遂為標準,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所謂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并且這一行為實際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例如:甲男因有外遇,蓄意除掉發妻另結新歡,遂將足量滅鼠藥摻入其妻的飯食中,其妻在吃飯時感覺飯中有異味,便將飯食全部倒掉,甲男的行為客觀上可能導致其妻中毒死亡,只是由于其妻警覺而未能得逞。甲男的行為屬于能犯未遂。
所謂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由于對行為事實的認識錯誤而在客觀上使其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不能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不能犯未遂雖然由于行為人的認識錯誤在客觀上不可能實際造成預期的犯罪結果,但行為人主觀上有明確的犯罪意圖,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對于不能犯未遂同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和能犯未遂相比較,不能犯未遂畢竟沒有發生危害結果的實際危險,其社會危害性顯然小于能犯未遂。因此,在案件其他情況相同的前提下,對不能犯未遂的處罰一般應當輕于能犯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