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過重”與“生刑太短”矛盾日益凸顯。限制、減少死刑的適用是當前死刑改革的方向。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已經明確提出,要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在當前的反腐敗斗爭中,也應當十分慎重地適用死刑,防止陷入嚴刑峻法的誤區。另一方面,貪污、受賄罪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導致服刑期過短。貪腐官員被判刑后確實存在減刑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等現象。司法實踐中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等人性化政策,在違規操作中異化成一些人逍遙法外的通道,嚴重腐蝕司法公信力、破壞反腐敗工作成效,群眾對此反映強烈。此類案例并不鮮見,對高墻之內的司法腐敗進行制度性預防。同時,中央有關部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清理整頓專項行動,一大批“獄外罪犯”被重新收監。這顯然有違司法公正,無法對腐敗分子形成有力的威懾,更不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
(二)“終身監禁”可能會導致在重大貪污賄賂領域死刑適用大量減少。尤其現在還處于廢除死刑的國際潮流的背景下,死刑的存續地位很有可能會被挑戰,“終身監禁”刑罰的增加適用依然不能夠撼動死刑的適用,就現實來看,很多貪腐犯罪人表面看來沒有直接傷及生命,但其腐敗的結果之一往往是對公眾生命的不負責任。引入終身監禁刑勢必大幅減少死刑罪名,做到“慎用死刑”。就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而言,立即廢止死刑無論從公民的情感還是就司法實踐而言,都不具備可操作性。現階段我國刑法改革的首要任務是嚴格死刑適用標準,逐步減少死刑的適用,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差異很大的國家,在分析嚴重經濟犯罪判決死刑的案件時, 法律工作者常常會遇到如何界定情節嚴重的難題。刑法修正案(八)雖然廢除了13項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但目前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仍然達到55項,這在世界各國死刑罪名中是位居前列的,進一步減少死刑罪名已經成為我國刑法學界的共識,但面對公眾對嚴重犯罪重返社會的擔憂和為“權貴”逃避責罰打開方便之門的質疑,此項工作難以深入開展。
(三)終身監禁刑的建立死緩制度的存在導致了負面影響。在司法實踐中,死緩除極個別在緩刑期間又重新故意犯罪被執行死刑外,都在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但死緩在刑罰制度上卻被歸入死刑當中。死刑判例過多是我國刑罰制度為有關國際組織所詬病的主要原因。在國際法學界眼中,死刑判例的多少成為衡量一國刑罰制度進步與否的標志。盡管我國死緩受刑犯,只要服刑期間表現良好,通過減刑、假釋等可在服刑二十幾年后出獄,這不僅與剝奪生命的死刑立即執行在懲罰的嚴厲程度相去甚遠。因此,死緩相對于死刑立即執行來說,其威懾力過低,公眾認可度較弱,很難成為死刑立即執行的替代刑。隨著我國社會的全面進步,死緩退出歷史舞臺的時機已經成熟,它在我國刑罰體系中如果繼續存在,既使我國人權狀況在國際社會飽受非議,又沒有給相關犯罪人以應有的懲罰,其退出刑罰體系是歷史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