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員工先提出取消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雇員因為雇主單位存在某些違法行為而解除勞動合同,那么仍然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其中包括:
(一)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者標準;
(二)未能及時全額支付勞動報酬;
(三)未按照規定支付職工社會保險金的;
(四)用人單位管理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危害勞動者的權益等。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下幾種情況應當向雇員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明確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雇員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雇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0天前通知雇員解除勞動合同;
(3)雇員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從事勞動,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生效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未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通過雇主公司與雇員的談判達成協議,雇主公司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破產重組的,依照規定減少人員的;
(6)用人單位的企業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困難,按照規定減少人員;
(7)公司調整生產、重大技術創新或者經營模式,在勞動合同變更后,仍然需要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裁員;
(8)勞動合同生效時的客觀經濟發展導致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公司按照法定條件裁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愿意續簽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停止定期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依法被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由于用人公司被吊銷企業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由用人公司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雇用合同的;
(12)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經濟補償是根據雇員在企業工作時間年限計算經濟補償,實際情況如下:
1.每滿一整年支付一個月的薪金作為補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的薪金作為補償;
3.如有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月薪金的經濟補償。
其中月薪金是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