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的恐嚇威脅罪,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此罪。只是存在恐嚇威脅行為,這個行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三十八號)》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2、如果他實施了公開放映行為,則可能構成侮辱罪,侮辱罪不一定用捏造事實的方法進行,也可以用真實事實貶低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你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對造成精神損害,可向法院主張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