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新聞敲詐被刑拘具體情況
經過陜西省府谷縣監委和公安局聯合對群眾舉報線索的查證,10月22日,府谷縣公安局對涉嫌多起新聞敲詐勒索的某報社工作人員談春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10月26日,某雜志社工作人員侯建忠在河南投案自首,10月28日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同日,該雜志社另一名工作人員張江海在榆林被依法刑事拘留。
初步查明,上述3人涉嫌多起團伙新聞敲詐勒索案件。
目前,府谷縣監委、公安局對此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二、敲詐勒索罪會拘留多久
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但刑事拘留到期后,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變更刑事強制措施,比如批捕。嫌疑人實際羈押的時間,往往遠遠高于拘留期限。對于未決犯,其家屬和朋友,不可以探視。
敲詐勒索罪,即使將索要的財物已經返還,犯罪嫌疑人仍然要承擔刑事責任,“財物已返還”,可以作為一個情節在量刑時考慮。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敲詐勒索罪的判定方法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對被害人實施暴力相威脅或者其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本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可以參照盜竊罪的數額標準掌握。
因此在現實中正確的認定敲詐勒索罪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敲詐勒索財物數額較大是構成本罪的要件。
2、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的區別。首先以綁架相威脅,向他人索要財務的,是敲詐勒索罪;如果是綁架人質,以釋放人質為條件索要財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繼續扣留人質相威脅的,索要財物的,這種情況就是綁架罪。
3、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區別。在行為人實施暴力威脅搶劫財物的情形,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當場劫取財務應定搶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脅敲詐勒索的情形,行為人揚言將要施加暴力相威脅,從而以后索取財物的應定敲詐勒索罪。因此正確區分兩罪的關鍵是:如果是當場施加暴力相威脅強迫當事人將來給付財務的就是敲詐勒索罪;如果是當場施加暴力相脅迫并且當場劫取財物的,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