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刑罰的一種。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國規定不一。(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二、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迫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三、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以觀后效。
死緩處理方法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期間,如果沒有,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情節嚴重,查證屬實的,由核準,。
4,如果是累犯以及、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