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153條規定,走私本法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口監管、征收關稅的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應繳關稅稅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不以牟利為目的作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因不懂海關監管規定或者疏忽大意而造成未報關稅,由海關依照海關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即可。
我國《刑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了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每個罪名的構成要件不盡相同,需要根據個案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