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律師從事律師工作至今,在長期的工作中通過不斷總結經驗教訓,積累了豐富的訴訟實踐經驗,幫助當事人分析訴訟案件,找到最經濟有效的解決辦法,同時如實告知訴訟風險。使當事人能夠通過律師的講解了解案件真實情況以及處理案件可能達到的結果,從而使當事人做到明明白白打官司。因此在執業中以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為辦案宗旨,以當事人滿意、事件圓滿解決為執業理念。
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
本案的訴訟文書是指包括立案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通緝令和起訴意見書等。技術性鑒定材料就是指鑒定結論。所謂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訴案件應是指刑事自訴狀及相關證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移送給人民法院的案卷也應允許查閱;公訴案件是指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起訴書、相關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等。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是指對案件定罪量刑有決定意義的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則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辯護意見權。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托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