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犯罪主體,是指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自然人除包括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具體犯罪行為等客觀因素外,還應當包括犯罪人的犯罪動機、目的等主觀因素。
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犯罪主體是犯罪意圖的制造者和犯罪行為的實施者,任何犯罪必須首先有犯罪主體,它是犯罪的動力,在整個犯罪中處于主導地位。因此,在立法或者司法過程中,應首先要確定犯罪主體,沒有犯罪主體,不可能構成犯罪。
2.犯罪行為,是指犯罪主體通過一定活動,作用于犯罪對象,侵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危害社會結果的行為。犯罪行為是犯罪主體主觀見之于客觀的一種社會活動。
它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按犯罪行為的活動方式不同,可分為作為犯罪行為和不作為犯罪行為;按犯罪行為的主觀支配形態不同,可分為故意犯罪行為和過失犯罪行為。除此之外,犯罪行為還包括犯罪的對象,犯罪的方法、手段,犯罪的時間、地點等因素。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一般都作了具體、詳細的規定。
犯罪行為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必須有犯罪行為。犯罪行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是處于中介地位,是犯罪的客觀表現。犯罪主體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造成犯罪結果。沒有犯罪行為就不可能有犯罪結果,不可能構成犯罪。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中都非常重視對犯罪行為的確定。
3.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造成一定社會危害的結果。
只要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行為作用于犯罪對象,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被侵犯,就造成了社會危害性,刑法根據社會危害性的不同程度規定構成犯罪的不同犯罪結果。有的規定,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為,使刑法所保護的重要社會關系被侵犯,就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就構成犯罪結果;有的規定,侵犯社會關系達到一定的社會危害程度,才構成犯罪結果。例如,我國刑法分則對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貨幣的行為,只要實施了走私上述特定物品的行為,就侵犯了我國海關管理秩序,不論數量多少,都構成犯罪結果;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侵犯了海關管理秩序,則必須達到偷逃應繳稅款5萬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結果。犯罪結果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物質的結果,也有非物質的結果;有安全、秩序危害結果,也有名譽損害結果。
犯罪結果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只有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侵犯,造成一定的社會危害程度,具備法律規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犯罪。任何犯罪都是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造成一定社會危害,包括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都是有犯罪結果的,不存在沒有犯罪結果的犯罪。犯罪結果在犯罪過程中處于終局的地位,是犯罪主體實施犯罪行為的歸宿,是犯罪社會危害性的主、客觀的綜合反映。犯罪主體、犯罪行為、犯罪結果的犯罪構成三要件之間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他們之間的內在聯系表現為:什么人,實施了什么行為,造成了什么結果,法律規定構成什么罪的遞進邏輯關系。犯罪主體是犯罪的發動者、實施者,是犯罪的首要要件,在犯罪中起主導作用。犯罪行為是犯罪主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主觀見之于客觀的活動,在犯罪過程中起著連接犯罪主體與犯罪結果的中介作用。犯罪結果是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是犯罪主體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的必然體現。首先有犯罪主體,然后有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行為,最后是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行為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其前后順序不能顛倒,其內在的因果關系不能分割。
在一般情況下,只要同時具備了犯罪構成三要件的,就可以構成犯罪。但在犯罪構成三要件之間不具有刑法上因果關系或者具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法律規定排除刑事責任的情況下,不構成犯罪。運用犯罪構成三要件指導刑事立法、司法有以下明顯的效能:
1.有利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刑法條文對每一種具體犯罪都明確規定了犯罪主體、犯罪行為、犯罪結果三要件,凡是符合刑法條文規定三個要件的,構成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個以上要件的,都不構成犯罪,不需要從法律條文規定中去分析犯罪客體要件。
2.有利于區分罪與罪的界限。
按犯罪構成三要件分析某些相似的犯罪,只要分析出犯罪構成三要件中的一項或者兩項表現形式不同,就可以把這些相似的犯罪區分開來,不需要分析更多的犯罪構成要件。
3.有利于完善刑事立法。
立法機關根據犯罪構成三要件,如果發現刑法條文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三要件有不足之處時,只要修改不足之處,就可以使刑法條文更加完善,以適應當時懲治某種犯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