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充當交通事故調解人有如下優勢律師充當交通事故調解人有如下優勢:
1、專業優勢:律師是專門處理各類糾紛的專職人員,熟悉各類法律法規,精通處理各類糾紛的處理程序,具有其它任何群體調解所無法比擬的專業優勢。
2、職業動力優勢:律師因為其職業的需求往往能夠主動的與對方事人進行溝通,就某些問題達成一致,在當事人中間充當調和器的作用。這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法院調解及其它基層組織調解所無法比擬的。
3、手段靈活性的優勢:律師進行調解往往能夠選擇雙方當事人能夠接受的任何方案,對調解地點和時間的選擇也沒有任何要求,白天晚上任何地點都可進行調解,只要律師有時間可隨時隨地舉行。
二、律師擔任交通事故調解人的缺點
1、難以準確把握立場。律師在交通事故中代表的往往是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因而其立場的把握就顯得非常重要,既要能夠保持公平公正的的態度,又要在法律的框架內盡可能的維護己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碰上通情達理的當事人,可能還會較為好辦,否則如果把握不好,有可能會在對方當事人甚至是己方當事人中失去信任。
2、調解被拒絕的可能性較大。律師充當交通事故調解人既沒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公信力支持,通常來說,對交通事故當事人也常常缺乏了解和熟悉,而調解是一項需要高度技巧和人際關系的工作,如果不能夠和當事人進行有效的溝通,盡快地和當事人就某些問題達成一致,很有可能會被當事人拒絕調解。
3、就具體的個案來說,律師從中獲取的報酬是有限的。對于從事高智力的復雜勞動的律師來說,其吸引力有限,這常常會在律師心目中形成對從事交通事故調解工作的心理障礙,并進而影響和當事人之間的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