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就是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部門,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房主;設計單位是對建筑工程進行專門設計的單位;施工單位則是按照建筑設計單位的設計及各種標準、要求進行建筑物建設的部門。工程監理單位是一個新設的部門,它是受建筑單位聘請,擔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單位。
2.行為人有違反國家或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制定發布的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如降低水泥標號,使用不合格的殘次建筑材料,違反操作規程粗制濫造,不實行嚴格的質量檢測等。
3.必須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該建筑工程在建設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達不到質量標準或者存在嚴重問題,導致樓房倒塌、橋梁斷裂、鐵路塌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事故。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后果特別嚴重的,即造成多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