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
(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貪污賄賂犯罪
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和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
具體有: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賄案;單位受賄案;行賄案;對單位行賄案;介紹賄賂案;單位行賄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境外存款案;私分國有資產案;私分罰沒財物案。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訊逼供案;
(4)暴力取證案;
(5)虐待被監管人案;
(6)報復陷害案;
(7)破壞選舉案。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稱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進入審理階段,而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我國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侮辱、誹謗案,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這類自訴案件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必須是輕微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這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
(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2)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這類自訴案件實際上是原本應當公訴的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的控告權,維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解決被害人告狀無門的問題。
因為司法實踐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利益范圍是非常廣泛的,既有合法的、正當的利益,也有非法的、不正當的利益;既有物質利益,也有非物質利益。而學術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而為作者所謀取的利益,無論是作為現實物質利益的經濟利益(如科研獎金),還是作為長遠利益的非物質利益(如職稱、學位),都顯然屬于合法、正當的利益,這些利益都在單位受賄罪所應當包括的利益范圍之內。再次,學術期刊向作者索取、收受財物的行為屬于非法行為。當前,無論是我國的《著作權法》,還是國家版權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抑或是國家其他現行的法律法規,都沒有規定學術期刊有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反而規定了其用稿必須依據法律規定或約定支付稿酬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學術期刊向作者索取、收受財物的行為顯然是一種置法律規定的義務于不顧的非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