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主體:“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本罪屬于消極的身份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行醫的,即使沒有辦理其他有關手續,也不成立本罪;但是,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教唆或者幫助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的,成立非法行醫罪的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2、行為內容:非法行醫,即非法從事診斷、治療、醫務護理工作,屬于典型的職業犯(不管非法行醫的時間多長,只能認定為一罪)。
不符合行醫特征的行為,不成立非法行醫罪,應視性質與情節認定為其他犯罪:
(1)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2)賣假藥、劣藥或者以行醫為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財物的,認定為詐騙、盜竊、生產、銷售假藥、生產、銷售劣藥等罪。
(3)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沒有反復、繼續實施的意思,偶然為特定人醫治疾病的,不成立非法行醫罪。
3、被害人的承諾不阻卻非法行醫的違法性。
4、主觀方面是故意,不要求營利的目的(職業犯)。但非法行醫過失導致患者死亡的,成立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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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