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重大損失的范圍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要件是指侵犯他人商業秘密,造成商業秘密權利人重大損失的行為。
因此,侵犯商業秘密罪客觀要件包括三個方面,即犯罪對象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表現對商業秘密的侵犯性;危害的后果是造成商業秘密權利人重大損失。
侵犯商業秘密罪無疑是結果犯罪,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是區分刑事犯罪還是民事侵權的分水嶺。何為重大損失,立法并沒有作出解釋。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的應予以追訴:
1、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4、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重大損失的計算方法
目前,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主要有成本說、價值說、損失說、獲利說、轉讓費說等幾種主要方法。但這些方法的計算,與商業秘密不同于普通財產的特殊性并不完全相應,其中任何一種方法都有不全面或者不完全合理的缺陷。只有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相對合理的標準,予以認定,具體講,有以下幾種思路:
1、直接計算損失法
即直接計算權利人在被侵權期間失去的利潤,可采取對比分析法,比較侵權期間的上一年度,相同時間段,相同生產量的情況的獲利,利潤的縮減量就是其侵權期間的直接經濟損失。這種方法主要運用在市場行情相對穩定,權利人生產、經營處于連續狀態,生產、經營的記載數量資料齊備,企業沒有處于破產或者倒閉等狀態的情形。
2、成本計算法
審計核算權利人研究、開發、生產、保護商業秘密投入的費用,累計得出總額。這種方法主要運用在權利人開發商業秘密不久尚未投入生產和經營,即被侵犯,致使商業秘密在行業內廣為擴散、傳播,使其權利人研究、開發技術和經營信息完全喪失秘密性已經無采取保密措施之必要的條件下。
3、許可使用費用法
即以權利人對商業秘密許可他人使用的同等條件下的合理價格確認。這種方法主要運用在權利人對商業秘密已與他人進行有償許可使用的先例,且相距時間較近的情形。或者權利人與侵權人曾就商業秘密有償使用達成過協議,后侵權人以種種借口不履行合同。
4、計算侵權人獲利法
在前面三種方法適用條件均不具備,權利人的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反向思維,把權利人的損失額作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
這種方法雖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有明文規定的,但是要運用到刑事司法中,要特別慎重。是計算銷售利潤、還是營業利潤、還是凈利潤,是否包括預期利益,立法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