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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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后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