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的法律性質立法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看法,其一、非勞動合同說。這種觀點認為,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它只是我國就業體制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過程中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一種管理方式,是“介于國家分配(派遣)和市場尋找(勞動合同)之間的特殊產物”。其二、預約合同說。此觀點認為,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適應于畢業生就業的不同階段,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而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將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完全符合預約合同的特征,是典型的預約合同。其三、勞動合同說。這種觀點認為,盡管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規定尚有很大差別,但是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在性質、主體意思表示、適用法律依據等方面相一致,所以就業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應當適用勞動合同。
揚代律師: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但學生一旦到單位上班,就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受勞動法保護。
雖然就業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約定將來勞動合同的簽訂,但是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條明確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可以看出,勞動合同規范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就業協議則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之間的合意,其主體明顯不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同時,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內容。而就業協議書中并沒有這些內容的規定,其內容并為全部涉及以上內容,即便涉及也大多為較籠統的規定。同時在就業協議引發的糾紛也并不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而只能適用教育部門的規章和民事規范。其次、就業協議是一種民事協議,同時從內容上看就業協議的內容也主要規定了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權利義務,一旦簽定以后,合同將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違背協議規定的義務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最后,對于就業協議需要經過學校的批準否則無效的規定,可以看作是學校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要求,如果不考慮這種批準的合法性問題,就業協議的性質應該屬于需要經過批準的民事合同。
就業協議書的效力問題
就業協議書既然屬于民事合同,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而達成的協議,雙方均有遵守的義務。畢業生就享有畢業后到用人單位報到、工作的權利并負有到該單位提供勞務的義務,用人單位也同時負有接收畢業生到該單位工作的義務并享有使用該畢業生為單位提供勞務的權利,在該協議有效存繼期間,任何一方違反就業協議,都必須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一方不能履行協議或者合同的內容,畢業生有追究用人單位違約責任的權利。
就業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始于簽訂之日(或者說學校批準之日),那么該協議是終止于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的時候還是簽訂勞動合同之時。討論這個問題的意義在于如文章開頭案例之中由于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導致畢業生失業的問題,畢業生的權益將得不到保護。固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如果將就業協議的效力延續到勞動合同之日,那么將避免因簽訂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排除用人單位對法律的惡意規避,從而使得畢業生報到之日到勞動合同簽訂之間的權益也可以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