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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以不公開審理為例外。所謂公開審理,是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向社會公開,允許公民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所謂不公開審理,是指訴訟只在必要訴訟參與人之間進行,不允許群眾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對庭審過程進行采訪報道。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主要包括設計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案。
我國引進“隱私權”這一概念的時間不長,當事人對離婚訴訟中個人隱私權可能受到的侵害及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認知不足,以及有些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想利用案件的公開審理來暴露對方隱私的不良心態(tài)等,同時,也由于當事人法律知識的欠缺,因而涉及個人隱私的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在訴訟實踐中并不多,尤其是在農村就更少。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只占離婚案件總數的3%左右,基層法庭的比例更低,如某基層法庭近三年共受理離婚案件300余件,無一例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因而,針對這種現狀,需要人民法院在訴訟程序上保障涉及個人隱私的離婚案件不公開審理,依法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離婚案件不公開審理在訴訟程序上的保障,本人認為,應從下面幾個方面入手:
1、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起訴、應訴時,當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或不愿公開審理,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可以不公開審理的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
2、對法律知識欠缺或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的當事人,當離婚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時,具有專門法律知識的訴訟代理人如律師等,應當提醒、建議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不公開審理的申請
3、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發(fā)現起訴書中的內容涉及個人隱私的,應提醒當事 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或以職權決定不公開審理;
4、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如果庭審中一方當事人搞突然襲擊,故意當庭宣揚他人隱私的,審理案件的法官應依職權將該案轉為不公開審理程序。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涉及個人隱私的離婚案件不公開審理,一方面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能夠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有利于家庭和社會的穩(wěn)定,更好地體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