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重婚罪的認定取證規定
重婚罪的認定取證范圍:
1、證明他們有固定的同居居所:
2、證明他們長期同居;
3、證明他們對外以夫妻相稱,在實踐中,對于事實重婚罪的自訴舉證,可參考前述典型案例中關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查詢線索進行。另外,過錯方與同居異性的婚紗照、全家福等具有特定婚姻、家庭含義的照片、錄像也是證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有力證據。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一般來說重婚罪有兩種表現形態,第一種是一方處于婚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第二種是一方處于婚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同居并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這兩種方式都有可能構成重婚罪,若被認定為重婚罪的話,一般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認定需要的證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相關的司法解釋: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處罰。相關的法條:《刑法》第258條規定,對于重婚罪的刑罰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案為自訴案件,屬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此要符合提起自訴的條件,否則將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重婚罪的自訴人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要證明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證據,收集的證據可以包括:
1、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2、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
律師提示,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為是三個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證明,這是很重要的。
? ? 在起訴重婚罪的訴訟中,搜集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否則,雙方只構成同居關系,而不構成重婚罪。
三、重婚罪的證據收集
因重婚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起訴狀。起訴狀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提供的證據包括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對方有過錯行為的證據、財產的證據等。但在取證過程中,不免會遇到困難,因此律師建議:
1、不要輕易打草驚蛇。生活中一旦發現一方有與其他人同居生活的跡象,一般來說,都會非常的氣憤,也會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于是便與其大吵大鬧,然而這樣做的結果往往不盡人意,還時常會適得其反。生氣,氣憤是完全應當有的表現,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理解終究是理解,實際上這樣做的結果并不好,你的幾次吵鬧是很難起到實質性作用的。
2、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3、一定要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系。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因此這些人的話(認可)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證據。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系,至于如何去搞好關系,否則你就很難從他們的口中掏出任何有價值的話。
4、勸說知情人作證。
5、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