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獄申請減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節釋放和安置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第三十六條罪犯釋放后,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第三十七條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三十條 減刑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二、監獄減刑的程序是什么
(一)對受刑的人考察
對受刑人的考察是適用減刑的基礎工作,是減刑的第一道程序。受刑人只有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才能予以減刑,而要認定受刑人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就必須對其在服刑期間的表現加以認真考察,從而為減刑創造條件。
(二)提出減刑建議書
監獄以及其他刑罰執行機關通過對受刑人服刑期間的表現進行考察后,如果認為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的條件,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監獄提請減刑的程序應當依照2003年4月2日頒布的司法部《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執行。
(三)依法裁量減刑
依法裁量減刑,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和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悔罪或者立功表現,對一定之罪犯適用減刑。由于減刑是審判權之行使,應當將其與對一個人的判決的重要性相提并論。因此,在減刑裁量中,應當嚴格掌握減刑條件。
三、監獄減刑會提前通知家屬嗎
監獄減刑會提前通知家屬一般是提前十天八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