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送達的方式
1、直接送達
即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文件直接交給收件人。
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收件的人員代收。
刑事訴訟送達的方式
2、留置送達
含義: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處或者單位;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例外:對于法院調解書的送達,不能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
如果收件人拒絕接收,則應當視為調解無效,需要進行判決。
3、委托送達
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為送達的方式。
4、郵寄送達
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將訴訟文書、送達回證用掛號信郵寄給收件人的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
含義: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將訴訟文書交收件人所在機關、單位代收后再轉給收件人的送達方式。
通常適用于軍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二、刑事訴訟送達有法律規(guī)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院法律文書送達的,一般是送達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的,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屬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三、刑事訴訟送達時間
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