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緩刑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緩刑考驗期內應遵守的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考察機關指的是公安機關,當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緩刑的效果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具體到本案,罪犯在五年緩刑期內符合上述規定,期滿后,那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再執行。
2、當然,緩刑也有撤銷條件: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在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如果原判宣告之前先行羈押的,應當折抵刑期)
緩刑的考驗期都會大于刑期,如果在考驗期內遵守了相關規定,原判刑法就不用再執行了,也就是說不用在坐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