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適用關于尋 釁 滋 事罪的規定,嚴厲打擊尋 釁 滋 事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現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在司法實踐中辦理尋 釁 滋 事案件的若干法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應以尋 釁 滋 事罪論處:
1、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尋 釁 滋 事行為的;
2、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的;
3、追逐、攔 截、辱罵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任意損毀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財物1萬元以上的。
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四項行為之一而構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論處。
(二)非法插手民間糾紛,毆打他人的,以隨意毆打他人論;強行收取各種形式保護費,或者非法插手民間糾紛,以強迫手段索賠、討 債、從中牟利的,以強拿硬要論。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 釁 滋 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 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 釁 滋 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 截、辱罵、恐嚇他人…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 釁 滋 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 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尋釁自是罪,在公共場合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 霸道,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對于被判處、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宣告。只要在限內,依法實行。如果沒有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就不再執行。所以適用緩刑的條件比較嚴格。那究竟怎樣認定是否適用緩刑?也就是說,認定適用緩刑的標準是什么?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怎樣認定是否適用緩刑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于已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于未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后各種表現,并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二、認定適用緩刑的標準是什么
1、認定適用緩刑制度,除滿足積極條件外,還要滿足其消極條件,即不能適用緩刑的條件,具體來說:
(1)犯罪分子不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2)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新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范,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四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2、認定適用緩刑制度要注意,同一犯罪中,優先考慮適用緩刑的情形:
(1)相對于故意犯罪要優先考慮。
(2)少年犯相對于成年人犯罪要優先考慮。
(3)輕微性質的犯罪相對于嚴重性質的犯罪優先考慮。
(4)、脅從犯相對于優先考慮。
(5)中止犯、預備犯、未遂犯相對于既遂犯要優先考慮。
(6)積極賠償的相對于消極賠償的要優先考慮。
(7)一開始就認罪并始終認罪的相對于時供時翻的優先考慮。
(8)的相對于被迫認罪的要優先考慮。
(9)無前科的相對于有前科的要優先考慮。
(10)社會影響小的案件相對于社會影響大的要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