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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恐嚇罪立案相關規(guī)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 ? 二、尋釁滋事罪最新規(guī)定
《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明確將“恐嚇”增加規(guī)定為尋釁滋事犯罪的行為之一,以嚴厲打擊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脅、滋擾他人,意圖對他人產生心理威懾,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恐慌的行為。這是針對實踐中發(fā)生的尋釁滋事犯罪出現(xiàn)的新情況,尤其是針對近年來黑惡勢力尋釁滋事犯罪慣常采用所謂“冷暴力”、“軟暴力”手段等新情況增加的。
2、加大了對糾集他人多次尋釁滋事的主犯的打擊力度。規(guī)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所謂“糾集他人”,是指糾合、聚合他人,表明此類尋釁滋事行為不止一人參加,但不一定表現(xiàn)出嚴密的組織性,在大多數情況下,可能表現(xiàn)為多人或者很松散的團伙作案,也可能表現(xiàn)為以團伙形式作案。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原來只有五年,考慮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其社會危害性遠大于以個人單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檔刑,將最高刑從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并處罰金。適用本檔刑的一個必要條件是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
三、網絡起哄鬧事有社會危害性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對他人隨意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信息的迅速擴散、不易徹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網絡辱罵、恐嚇他人,社會危害性更甚。
《司法解釋》有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增加網絡“正能量”,維護公共秩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
對于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行為,孫軍工稱,網絡空間屬于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fā)展,信息網絡與人們的現(xiàn)實生活已經融為一體,密不可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是全體網民的共同責任。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哄鬧事,引發(fā)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