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有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由于無效婚姻違反婚姻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實施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人民法院有權對此干預,限制當事人對起訴權的處分,對當事人的撤訴申請不予準許。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所受理的離.婚案.件確屬無效婚姻的,應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3條的規定,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無論是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還是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審理發現婚姻無效情形的,在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糾紛時,人民法院都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婚姻法》以受脅迫而結婚作為婚姻可撤銷的唯 一原因。鄭州離 婚房產訴訟律師,鄭州 房產過戶律師,因此,因受欺詐而結婚的,法律沒有規定,所以當事人不能申請撤銷,只能通過離 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雖然結婚的當事人一方因受他方欺騙,在結婚的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但二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通常情況下均是自愿,因此,對于因受欺詐而結婚的,不可申請撤銷婚姻關系,但符合離 婚條件的,可以準予離 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