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審判監督程序具備的條件:
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結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的,依其審判監督職能,有權對案件提起再審,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在民事訴訟中有權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他們共同對本院的審判行審判監督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不同,其提起的方式和適用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第二,提起再審的客體必須是人民院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所謂確有錯誤,既包括認定事實的錯誤,又包括適用法律上的錯誤;既包括適用實體法錯誤,也包括法定程序錯誤。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發現錯誤,不能提起審判監督。另外,人民法院對未生效的裁判發現錯誤的,只能通過二審程序糾正錯誤,而不能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第三,必須由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組織作出裁定書以決定再審,方能啟動再審程序。
相關法律知識:
檢察機關的刑事審判監督,是指對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裁判是否正確所進行的法律監督。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此作了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進行刑事審判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主要包括:①法庭的組成是否合法,是否有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情況存在;②審判案件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③是否充分保障訴訟當事人和參與人的合法權利;④審理中的決定是否正確合法;⑤有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況存在。對于法院審判活動中的違法情況,檢察院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有權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對法院所作裁判進行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應按照上訴程序提起抗訴;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應按照上訴程序提起抗訴;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的刑事審判監督,從訴訟程序看,既包括對一審審判活動的監督,也包括對二審、再審審判活動以及死刑復核活動的監督;從案件的性質看,既包括對刑事公訴案件審判活動的監督,也包括對刑事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審判活動的監督;從審判方式看,既包括對庭上審判活動的監督,也包括對庭下審判活動的監督;從審判內容看,既包括對人民法院審理活動的監督,也包括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