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海損分攤金額標準是多少
分攤計算是按照三種不同類型計算,可分為船舶、貨物、運費三個大類進行分類計算。
1、船舶分攤價值
船舶分攤價值是指可以參加共同海損分攤的船舶價值。該分攤價值有兩種計算方法:第一種是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實際凈值,加上共同海損損失金額;第二種計算方法是船舶航程終止地的完好價值,減去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例如:
某船在目的港的實際凈值為140萬元,運輸途中該船舶遭受了25萬元的海損,其中5萬元屬于單獨海損。此時船舶的分攤價值該如何計算?
按第一種計算方法該船舶分攤價值為:140萬+20萬=160萬(元)
按第二種計算方法該船舶分攤價值為:140萬+25萬-5萬=160萬(元)
2、貨物分攤價值
貨物分攤價值是指可以參加共同海損分攤的貨物的價值。該分攤價值的計算方式為: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扣減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由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例如:
某船裝載10000噸礦石,途中遭遇強海浪的侵襲,海水浸入貨倉,致使1000噸礦石受損,為共同安全又拋棄了500噸礦石以減輕船載,卸貨時每噸礦石價值5000元,其中包括保險費50元和運費100元,此時應如何計算貨物的分攤價值?
按上面介紹的規則該貨物分攤價值為:
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5000*10000=50000000,
扣減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1000*5000=5000000,
再減去由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100*500=50000,
3、運費分攤價值
運費分攤價值是指可以參加共同海損分攤的運費數額。該分攤價值的計算方法為:承運人在航程結束時有權收取的運費,減去共同海損發生后,為取得該項費用而支付的不屬于共同海損的營運費用,再加上共同海損損失金額。(運費的分攤價值應以航程結束時所應收取的凈運費為標準)例如:
某船運載貨物1000件,航程終止時承運人有權收取每件100元的運費,途中為了共同安全拋棄了200件貨物,共同海損發生后,為取得該項運費承運人支付的營運費為每件10元,則運費分攤價值該如何計算?
按上面介紹的規則該運費分攤價值為:
承運人在航程結束時有權收取的運費:800*100=80000
減去共損發生后支付的非共損營運費:800*10=8000
加上共損損失金額:(100-10)*200=18000
最后運費分攤價值為:80000-8000+18000=90000
二、哪些條件能夠構成共同海損?
1、涉及的財產必須是海上財產。即船舶、船舶所載的貨物或其他財產。
2、涉及財產不須處于實際危險之中。即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已經發生。想象的或將要發生的危險不算實際危險。
3、所采取的措施必須是人為的、有意的。
4、必須是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不存在共同的利害關系,不構成共同海損。
5、所采取的措施必須是合理的。
6、所采取的措施必須是非常性質的、特殊的。
7、整個共同海損行為必須是成功的,有效果的。如果同一航程中的財產遭受全損,獲救價值為零,共同海損的基礎就隨之消失。
三、不能列入共同海損的損失
1、《海商法》第193條第2款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無論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結束后發生的船舶或者貨物因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船期損失和行市損失以及其他間接損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損。
2、《海商法》第200條規定,未申報的貨物或者謊報的貨物,應當參加共同海損分攤;其遭受的特殊犧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損。
不正當地以低于貨物實際價值作為申報價值的,按照實際價值分攤共同海損;在發生共同海損犧牲時,按照申報價值計算犧牲金額。
當事人也可以將任一版本的理算規則并入提單、租船合同、保險單或其他糾紛解決協議,共同海損的損失范圍由該理算規則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