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的數額標準:
盜竊罪的數額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結合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因違法行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開庭審判約4個月時間,家屬都不允許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委托律師到其羈押的看守所會見,拘留15天左右,口供還不固定,律師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項,這些及其關鍵,律師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多少內容,可以根據案情的復雜程度及后期量刑結果,盡快幫其申請取保候審事宜,以免受牢獄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