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宣告死亡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二、宣告死亡的程序
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申請人包括: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后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滿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離婚,甲所在單位丙則要求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離婚,說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故丙申請宣告甲死亡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
(1)下落不明滿4年;
(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三、宣告死亡的撤銷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則可能沒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園。遇到這種情況,民法作出了相應規定。
民法通則第24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隨著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應恢復原有的人身權利和其有權利義務。
民法通則第25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據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沒有保存的,給予適當補償。
因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沒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為遺產分割了財產,自然應當返還。在婚姻家庭關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與別人再婚,他們的婚姻關系應當恢復;如原配偶已與他人結婚,則保護后一個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其收養關系能否解除,可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