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詢問證人被害人地點的規定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17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并且告知證人履行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并為他們保守秘密。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檢察院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八條 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人員進行。詢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九條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住處進行,檢察人員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詢問證人通知書和工作證。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并應當向證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二條 詢問中,涉及證人、被害人的隱私,應當保守秘密。
二、新刑訴法對證人詢問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詢問證人是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證人就案件情況以言詞方式進行調查詢問的一種活動。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有關詢問證人地點、方式、程序、訊問證人筆錄作了規定,但是對詢問證人時間沒有明確規定,致法律規定不嚴密。
三、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和被害人應遵守哪些規定
詢問證人、被害人是偵查人員獲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重要的偵查活動,為了保障證人的安全,有利于證人如實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1、應當本著方便證人、被害人,有利于保護證人安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的精神,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詢問證人、被害人的地點。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來提供證言、陳述被害情況。
2、應當個別進行。即詢問同一個案件的幾個證人、被害人時,應一個一個地分別進行,個別詢問,詢問一個證人時不能有其他證人、被害人在場。這樣主要是防止證人之間,被害人之間或證人與被害人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串通,可以保證證人、被害人所提供的情況真實可靠,也有利于保守案情秘密,保障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
3、應當告訴他們要如實地提供證據,如實說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并且告訴他們有意作偽證,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犯罪的證據所要負的法律責任。偵查人員詢問證人、被害人時,要告訴證人、被害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和其他證據。
4、詢問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時,可以通知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偵查人員在詢問未成年的證人、被害人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如果法定代理人到場對調查取證沒什么妨礙,不會影響證人、被害人如實地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況,或者證人、被害人年幼或有顧慮,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場的,在這種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對于證人、被害人已接近成人年齡,完全可以正確表達真實意思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到場會給證人、被害人的心理增加壓力,使證人、被害人不如實作證的,偵查人員可不通知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5、應當做好詢問筆錄,并將詢問筆錄交給證人、被害人進行核對,讓他們看看有沒有漏下的或記錯的。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證人、被害人,應當向他們宣讀。如果有漏掉或者有差錯的,證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補充或糾正。在證人、被害人認為沒有錯誤后,應當讓他們簽名或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對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寫證詞的,應當允許;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證人、被害人親筆寫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