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是否可以減刑?
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也是可以減刑的,但只能由終身監禁減為無期徒刑,減為無期徒刑之后就沒有假釋的機會了,"終身監禁"不是中國刑罰的種類。從《刑法修正案(九)》對終身監禁規定的立法技術上,明確了刑九規定的“終身監禁”不屬于新的刑罰種類而只是一種行刑方式或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一、緩刑住旅館登記會被發現嗎?緩刑住旅館用身份證登記一般是會被發現的,需要向執行機關打報告,執行機關批準的,可以住賓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監獄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經批準方可執行。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后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在這里,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二、終身監禁的特點
1、只適用于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的罪犯,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3、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二、關于刑事責任的特殊情況有哪些?1、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同條第3款又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罪犯在監外臨時執行時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三、終身監禁的類型:
(1)絕對終身監禁。
對于某些犯罪一些國家在立法上規定了絕對終生監禁,法官沒有任何刑罰選擇權,比如英國的謀殺罪。
(2)裁量終身監禁。
對于某些犯罪終身監禁是選擇刑,具體是否適用由法官決定。大部分終生監禁立法采用此種方式。
(3)無假釋終身監禁。
要求終身犯必須服刑終身,不能適用假釋,但允許減刑或赦免,美國和澳大利亞一些地方采用此種規定。你描述的是團伙涉嫌犯罪,公安機關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通知。具體的還需要和辦案單位聯系了解詳情。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是從拘留或者逮捕之日起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無法通知的除外。這時候家屬就要及時委托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具體的情況,和當事人見面了解事件其中具體相關事宜,查找證據,制定相應的涉案方案,為當事人辯護。“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有嚴重疾病,需要外出就醫,懷孕或哺乳自己的嬰兒的罪犯,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四、什么是無期徒刑與終身監禁?
無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終身監禁:美法系刑法中監禁刑的一種。即把犯罪人監禁終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罰。適用于較嚴重犯罪。理論上罪犯需在監獄被關押終身,但實踐中通常被假釋、減刑或赦免。終身監禁是僅次于死刑的刑罰,在美國已廢除死刑的州則成為最高等級的刑罰。它適用于謀殺罪等嚴重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