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法定情形不同
從法律規定來看,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法定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解除須兩個條件:1、具有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2、勞動者、用人單位單方或雙方決定解除,即需由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方或雙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明確意思表示。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意定解除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對方,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解除生效。
勞動合同終止
從法律規定來看,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從法定終止情形看,勞動合同終止不需用人單位、勞動者單方或雙方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只要出現法定事實,勞動合同就依法自行終止。
員工是否可以怠工方式要求企業提高勞動待遇
員工認為勞動報酬約定不適當,其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如與用人單位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或是通過工會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若員工為要求用人單位達到其目的,采用集體怠工、停工行為,未按約履行勞動義務,不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管理,不返崗工作,直接造成用人單位生產停滯,影響到用人單位經營管理,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