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宣告死亡的條件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后,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單位除名、戶口注銷、繼承開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三、宣告死亡后債務就消失了嗎
1、宣告死亡后的,人身性質的債務,比如當事人受約演出,這個債務別人是無法替代的,宣告死亡的,這種債務就消失了。而普通債務一般是指金錢財產債務,這種債務是不會消失的。當然,法律規定,以遺產為限承擔責任,超出遺產的部分,不再承擔責任。
2、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 年(包括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只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 年(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