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有什么風險
協議離婚的風險主要有: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離婚中的義務,比如,不及時支付撫養費,或不履行房屋過戶手續,另一方當事人還得另行起訴打官司,讓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有效并賦予強制執行權利后,再申請法院執行。這就意味著協議離婚手續完全白費了。
建議:將離婚協議書公證,這樣在對方不履行協議時,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隱藏有后患。由于當事人不具備應有的法律素養,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相關法律知識相對較少,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可能有后患發生。
建議: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最好咨詢離婚律師。
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文件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畢竟一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建議: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最后又第三人在場或者將離婚協議公證,以防對方反悔。
二、如何避免離婚協議不履行
避免離婚協議不履行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1、離婚協議內容規范化。
協議以現行法律、法規為基礎,明確體現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對簽訂離婚協議后后有關子女撫養、教育、探望等問題,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上做出合理、妥當的安排,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對債權、債務等有適當處理,對這些問題,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并反映在離婚協議上;
2、離婚協議規范化。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查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在審查協議時,明確告知對方婚姻登記機關只進行形式審議,雙方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法律責任自負,離婚后如若變更協議,或一方不履行協議,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政部門無權受理。
3、離婚協議格式規范化。
離婚協議符合一定格式,表達清晰。表明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協議內容層次明確,表意清晰。有立協議日期,雙方當事人簽名并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