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和解可以分期履行嗎
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刑事和解可以分期履行
二、辦理刑事和解的注意事項
1、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受理、立案手續,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明確因果關系和法律責任,及時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以刑事和解為由降低取證要求或作簡單化處理。要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期限,不得以刑事和解為由拖延辦案。
2、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案件,公安機關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后,應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刑事和解,除交通肇事案件外,還應當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以及相應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告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對當事人和解不成功或明確表示不需要刑事和解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入移送起訴程序。期間,雙方當事人又提出和解申請且案件未移送起訴的,應當允許,但以一次為限。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形成《和解協議書》,并在達成協議后三日內,且偵查期限屆滿十日前,提交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對刑事和解是否合法、真實、有效進行審查,審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經審查認定和解成功的,對符合撤案條件的,可依法作出撤案處理,并報同級檢察機關備案;對其它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全案偵查終結后制作《起訴意見書》,其中應載明此案已和解,可建議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案件,告知后雙方當事人在一個月內仍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后及時移送起訴。
3、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后,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必須經檢察委員會討論后決定。
辦理刑事和解的注意事項
1、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受理、立案手續,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明確因果關系和法律責任,及時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以刑事和解為由降低取證要求或作簡單化處理。要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期限,不得以刑事和解為由拖延辦案。
2、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案件,公安機關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后,應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刑事和解,除交通肇事案件外,還應當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以及相應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告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對當事人和解不成功或明確表示不需要刑事和解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入移送起訴程序。期間,雙方當事人又提出和解申請且案件未移送起訴的,應當允許,但以一次為限。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形成《和解協議書》,并在達成協議后三日內,且偵查期限屆滿十日前,提交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對刑事和解是否合法、真實、有效進行審查,審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經審查認定和解成功的,對符合撤案條件的,可依法作出撤案處理,并報同級檢察機關備案;對其它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全案偵查終結后制作《起訴意見書》,其中應載明此案已和解,可建議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案件,告知后雙方當事人在一個月內仍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后及時移送起訴。
3、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后,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必須經檢察委員會討論后決定。
三、刑事和解成功的內容
1、犯罪嫌疑人確有悔改表現并向被害人賠禮道歉;
2、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或補償問題達成協議并實際履行或雙方均認可的實際履行方式;
3、被害人明確表示諒解犯罪嫌疑人的侵害行為,并書面要求司法機關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民事賠償或補償包含刑事附帶民事責任、精神損失、財產的退賠等,賠償或補償數額應當與被害人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損害以及犯罪嫌疑人所要承擔的責任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