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犯自首先結婚,自首的處罰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自首要符合哪些條件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 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 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司 法機關的傳喚或者尚未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 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愿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 投案以后,對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如實的、全部、徹底的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任何隱瞞。至于有 些細節或者情節犯罪分子記不清楚或者確實無法說清楚的,不能認為是隱瞞。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實和主要情節說清楚,就應當認為屬 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輕或者供述一部分,還 保留一部分,企圖蒙混過關,就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必須接受審查和追訴。
雖然本條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對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來說,必須做到這一點,只有這樣才能說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誠意。
三、自首的認定標準如下: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2、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