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形
1、將過失致人死亡結果作為結果加重犯的情況有:
(1)故意傷害罪致死、強奸致死、綁架致死、非法拘禁致死、搶劫致死屬于結果加重犯,其要求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致死也是結果加重犯,但其特殊性在于:雖然犯罪的基本行為與被害人自殺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但刑法仍將其列為結果加重犯。
(3)侮辱罪、誹謗罪、遺棄罪,沒有將過失致人死亡規定為法定的結果加重犯。
2、將過失致人死亡擬制為故意殺人罪的情形有: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5)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
這些情形中的致人死亡是指過失致人死亡,但將之擬制為故意殺人罪。
3、將過失致人死亡轉化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情形有:非法組織賣血、強迫賣血,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故意傷害罪論處。這里的造成傷害是指過失所為。過失致人重傷,定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定故意傷害(致死)罪。
4、將過失致人死亡與基本犯罪行為從一重罪論處的情形有:搶奪過程中過失致人死亡,觸犯搶奪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擇一重罪論處。
二、過失致死罪的認定
1、過于自信的過人致死與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二者的共同點是:都造成了死亡結果:都對于結果的可能發生有預見,而且都不是希望這種結果出現。二者又有著本質的區別:過于自信的過失致死,行為人憑借某種客觀條件能力、經驗、環境等,輕信可以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殺人,行為人持的是一種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2、疏忽大間的過失致死與意外事件致死的界限。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出現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死亡結果,就是過失致死;如果不應當預見,或者說不可能預見,而出現了致死結果,就是意外事件致死,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三、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其神圣不可侵犯,已為憲法所肯同,理應由其子法貫徹。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法打擊。本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本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索;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這里,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本罪屬結果犯,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這點同有意識地實施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故意殺人罪不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3、 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這里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人重傷,但由于其他人為因素的介入(如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應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先,無論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客觀行為,還是社會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其次,對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的預見,要求行為人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和辨別能力。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發育尚不成熟,知識水平及對客觀事物的觀察和認識能力、對自身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的認識,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們是限制行為能力(含責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們對過失行為負刑事責任。本次刑法修訂中于第17條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中的 “殺人罪”明確界定為“故意殺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根據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行為人能夠預見并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生嚴重危害結果,他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因此,行為人應對自己因主觀上的過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區別于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