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接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間接故意殺人罪主要區別有以下三個方面:
1、認識因素方面。前者有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只因輕視能夠避免而予以放任,無認識上的過失;后者明知可能發生危害的結果且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有認識上的錯誤。
2、意志因素方面。前者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持反對態度;后者則持有意放任、無意防止的態度。
3、行為因素方面。前者確有避免死亡結果發生的客觀依據,想防止而未能防止;后者則無避免死亡結果發生的客觀依據,能夠防止而不防止。
以傷害的故意,結果過失導致他人死亡,是故意傷害致死(這種是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犯罪人對傷害的行為是故意,對死亡結果卻是過失)。
間接故意的殺人主要是三種情況,以犯他罪的故意,間接導致了被害人死亡;以違法或者其他行為的意思,間接導致了被害人死亡;在激情犯罪中,無法區分對方是傷害還是殺人的故意,如果出現死亡結果,按照間接故意來處理。
過失致人死亡罪,案例中基本上都能明確看到,犯罪人的身體行為本身不是為了追求犯罪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產生了實害結果,因此需要動用刑罰來處罰。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其神圣不可侵犯,已為憲法所肯同,理應由其子法貫徹。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法打擊。本法第233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本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這里,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本罪屬結果犯,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這點同有意識地實施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故意殺人罪不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3)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這里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人重傷,但由于其他人為因素的介入(如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應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
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故意殺人罪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情況。如何區別兩種故意,具體如下: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況。繼母明知道和含鉛刷鞋粉必然能給繼子帶來生命危害的前提下,進行網購來投毒致其死亡。所以繼母的行為屬于直接故意殺人;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從容、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者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繼母稱在網絡上看到兒童鉛中毒時間的報道,故而選擇網購含鉛刷鞋粉來對繼子投毒。繼母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和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于間接故意。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