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虛假廣告怎么罰款
《廣告法》作為我國專門就廣告問題進行規定的基本法,其中對虛假廣告的界定與處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與明確性。《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對于涉及虛假廣告的違法廣告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在違法廣告處罰中,對于虛假廣告,首先要停止該虛假廣告的發布,責令廣告主消除該虛假廣告的影響;其次以廣告費用為罰款基準線,根據虛假廣告嚴重程度的不同,對責任主體處以相當于廣告費用不同倍數的罰款。若廣告費用明顯偏低無法計算,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不同分別處以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或者一百萬以上二百萬以下的罰款;最后,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可以吊銷廣告主營業執照,同時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同時,《廣告法》中對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也有相應規制措施。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了虛假廣告罪,具體內容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或者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二、虛假廣告罪的認定標準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廣告。自從人類社會出現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后就存在廣告,廣告的種類很多。本罪所指的廣告特指商品經濟廣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廣告管理法規,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包括對商品的性質、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生產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務,以及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等做不真實的、帶有欺詐內容的宣傳。虛假廣告的欺詐手段包括:利用虛假的證明、證件行騙;掛靠知名企業及有關單位行騙;利用具有一定權威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體行騙;利用社會知名人士行騙,等等。
3、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構成。所謂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實的廣告而故意作虛假宣傳。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一般都具有營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的區別
(1)調整的范圍不同
虛假廣告是虛假宣傳的一種形式,虛假宣傳包含虛假廣告。虛假廣告必然是虛假宣傳,但虛假宣傳不一定都是虛假廣告。虛假廣告屬于種概念,虛假宣傳屬于屬概念。《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指對“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而《廣告法》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很顯然,虛假廣告只是虛假宣傳的一種形式。
(2)調整的主體不同
虛假廣告的主體是廣告主(商品的經營者和服務的提供者)、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虛假宣傳的主體通常是商品的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即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因此虛假廣告的主體包括虛假宣傳的主體,虛假宣傳的主體范圍比較狹窄。
(3)調整的客體不同
虛假廣告調整的是所有的廣告行為,即“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而虛假宣傳所調整的是宣傳行為,廣告或其他方法已涵蓋了所有能夠使社會公眾知悉的各種宣傳形式。其他方法主要包括新聞發布會、新產品或服務推介會、商品信息發布會、展銷會、促銷活動、雇用他人或向他人進行銷售誘導(俗稱“托兒”)、利用大眾傳媒作引人誤解的報道(以非商業廣告的方式如通過播放新聞、采訪、發表文章等對商品進行宣傳報道)、介紹新產品或服務的專題報告、講座或座談會等等。由此可見,虛假宣傳的客體要遠遠地多于虛假廣告的客體。
(4)適用法律規范不同
對虛假廣告,我國有《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來調整、規范廣告活動并保護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對虛假宣傳,則沒有專門立法,只能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來調整。因此,虛假宣傳中除廣告之外的其他虛假宣傳都不在《廣告法》的調整范圍之內。同時,由于虛假廣告是虛假宣傳的一種形式,因此,用來規范虛假宣傳的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都適用于虛假廣告。
(5)法律責任不同
對虛假廣告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以及《廣告法》等多種法律對其規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而《產品質量法》以及《廣告法》還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22條也專門規定了虛假廣告罪,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而對虛假宣傳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對虛假廣告以外的虛假宣傳行為則主要規定了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