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社會犯罪集團認定的標準
1、犯罪集團與一般違法群體的關系。實踐中,一般違法群體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是未依法登記成立但未從事違法活動的群體;第二種是未依法登記成立并從事違法活動的群體;第三種是出于哥們義氣而結成的小幫派或群體。由于第一種情況并不涉及違法活動。因此,這里所討論的僅限于犯罪集團與后兩種違法群體的關系。
犯罪集團與上述兩種違法群體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以實施犯罪為目的而組織起的。以實施犯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是犯罪集團;否則,不是以實施犯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即使其中有個別人進行犯罪活動,也不能認為構成犯罪集團。
2、犯罪集團與普通共同犯罪的關系。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但與普通共同犯罪相比較,二者之間仍有所不同,區別主要在于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組成人員在量的規定上不同。犯罪集團的組成人員必須在三人以上,而普通共同犯罪則限定在二人以上。與普通共同犯罪相比,犯罪集團一般規模更大、人數更多。
其二,在是否具有組織性和組織性程度上不同,犯罪集團是有較強的組織性,一般有明確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人員組成比較固定且內部有明確的分工和等級劃分。而普通共同犯罪中有些只是數人臨時糾合在一起實施某種犯罪,成員間不具有組織性,有的雖有一定的組織性但其程度遠比犯罪集團的組織性程度要低。
其三,在是否具有穩固性上不同,犯罪集團具有相當的穩固性。其組織機構和活動計劃都是出于長遠的考慮,準備長期存在,而不是為了實施一次犯罪而臨時結伙。而普通共同犯罪不具有這種穩固性,行為往往是臨時糾集在一起實施完某種共同犯罪后,其組織或聯合體便很快解體,無長期存在的心理準備和物質準備。
3、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的關系。有種觀點認為,犯罪團伙就是犯罪集團。團伙犯罪從本質上說屬于特殊共同犯罪形式,團伙等于集團。如有同志認為,團伙都是具有某種程度的組織性,是一種地道的犯罪集團。有同志明確指出,團伙在刑法上講就是犯罪集團。
另一種則認為,犯罪團伙一方面具有犯罪集團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又保留了犯罪結伙的某些痕跡,因而它既是一種由犯罪結伙發展起來并向犯罪集團過渡的形式,又是一種相對的獨立的犯罪組織形式。
4、犯罪集團與有組織犯罪的關系。這一概念,但“有組織犯罪”卻至今尚未產生一個得到普遍認同的定義。國外學者關于有組織犯罪的定義,存在行為概念說、功能概念說、結構概念說以及廣狹義概念說等觀點。
國際刑警組織經過數次修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義:“任何具有組織的控制結構的、通過不法活動獲取錢財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恐怖活動和腐敗活動的經濟來源為生的群體”,是目前較有代表性的定義。
最廣義說。這種學說認為,所謂有組織犯罪是指一切有組織形式的犯罪。按照漢語的語意,無論從刑法還是犯罪學上看,有組織犯罪所包含的內容都很廣泛。從一般的團伙犯罪到組織嚴密的黑社會犯罪,都屬于有組織犯罪形式。
這種劃分把一切共同犯罪都包括在有組織犯罪之中。如有學者就認為,有組織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實施的一切有組織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團犯罪活動。
廣義說。這種學說認為,有組織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組織形式、主要犯罪成員基本固定、社會危害性大、反偵查能力強的集團犯罪組織所實施的犯罪活動。它包括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所實施的犯罪活動和普通犯罪集團所實施的犯罪活動兩種情況。
也有學者認為,廣義的有組織犯罪包括兩類,一是地區性或跨國性的黑社會和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的犯罪活動,二是每個國家內的各種集團性犯罪活動。還有的學者認為,廣義的有組織犯罪是指有一定組織形式的團體,通過其成員的團體活動所實施的犯罪。其中既包括合法的法人組織實施的犯罪,也包括非法的社會團體、犯罪集團所實施的犯罪。
二、犯罪集團首要分子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以犯罪集團存在為前提,在犯罪集團中既可以在幕前指揮,也可以在幕后指揮。有的只組織、指揮,并不親自去干;有的既領導,又親自動手去干。不論如何,首要分子都是犯罪集團的靈魂和核心,他們發起成立犯罪集團,策劃發展集團成員,主持制定犯罪計劃,指揮集團成員實施犯罪活動,在犯罪集團中起著決定性作用。
所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比其他主犯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是在共同犯罪中從重打擊的對象。一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兩個以上,這主要看他們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是不是組織、指揮和策劃的作用。
這里所說的“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組織”主要是指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策劃”主要是指為犯罪活動如何實施擬定辦法、方案。“指揮”是指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實施犯罪行為等。
三、黑社會犯罪認定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于一般犯罪集團。據刑法學者陳興良先生分析認為,黑社會組織和犯罪集團都是為了實施犯罪而建立起來的,這是二者的共同之處,從一定意義上說,“黑社會組織是一種特殊的犯罪集團”,但“犯罪集團具有行為的單一性,它是以犯罪為紐帶連結而成的犯罪組織,而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存在形式的復雜性,即它雖然是以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但黑社會組織具有一定的社會性,它一般以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依托,以合法的工商活動作掩護,具有獲取非法的經濟利益以掩護黑社會生存和發展的經濟能力和經濟基礎;并通過賄賂等手段腐蝕政府官員以求得保護,從而具有政治滲透能力,形成了相對嚴密與穩定的組織結構”。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于恐怖活動組織。黑社會性質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都是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新規定的罪名,二者從組織形式及犯罪客觀表現上講確有諸多相似之處,但二者又有很大區別,主要有:1.侵害客體的側重點不同,黑社會組織妨害的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恐怖活動組織危害的則主要是公共安全。2.從犯罪目的上講,黑社會組織謀求的多為經濟上利益和成員個人價值的無賴追求,而恐怖活動組織一般表現為直接反對一個國家而其目的和性質則是在個人、團體或公眾中制造恐怖犯罪行為。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區別于一般的流氓惡勢力犯罪。流氓惡勢力犯罪相對于黑社會犯罪而言已屬小打小鬧,主要區別在于流氓惡勢力犯罪組織的松散性,成員臨時糾合性,犯罪目的的單一性,犯罪活動的單純性。流氓惡勢力一般稱霸一方,謀求的多是小利小惠或無聊取樂。活動方式上多屬于大壞不干,小壞不斷。在處理上,原刑法以流氓罪處理,修正后的刑法改變了“口袋罪”現象,分別以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猥褻侮辱婦女、聚眾進行淫亂活動來定罪,這四種行為表現的犯罪相較于黑社會犯罪的地域性危害及后果要小得多。在認定和處理上對參與者一般也是按照共同犯罪的有關原則辦理。
(四)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帶黑社會性質犯罪。本篇前文分析的多為典型的黑社會犯罪,但在具體實踐中,常遇到以下情況,即非典型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的處理:(1)成立了黑社會組織,但未從事黑社會犯罪;(2)沒有成立黑社會組織卻實施了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應該說,成立黑社會組織的目的就是為了從事黑社會犯罪,但成立了黑社會組織,如網羅了成員,制定了組織章程、行動綱領、犯罪計劃,確定了成員分工,準備了實施犯罪的工具、場所等。這些活動都是為實際犯罪作準備,很類似于刑法關于犯罪預備的規定,但在具體認定上就不能簡單化,要從組織的危害性角度考慮,把黑社會組織消滅在萌芽狀態,只是對于這種尚未來得急實施具體犯罪行為的組織成員的處理上要注意采取“著重處理主犯,分化瓦解組織成員辦法。這是對第一種情形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