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集團是怎么認定的?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集團,不僅要正確理解犯罪集團的概念,把握其基本特征,而且要將犯罪集團與一般違法群體、普通共同犯罪、犯罪團伙、有組織犯罪以及犯罪法人等區別開來。
1、犯罪集團與一般違法群體的關系。實踐中,一般違法群體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是未依法登記成立但未從事違法活動的群體;第二種是未依法登記成立并從事違法活動的群體;第三種是出于哥們義氣而結成的小幫派或群體。由于第一種情況并不涉及違法活動。因此,這里所討論的僅限于犯罪集團與后兩種違法群體的關系。
2、犯罪集團與普通共同犯罪的關系。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但與普通共同犯罪相比較,二者之間仍有所不同,區別主要在于以下三個方面:組成人員在量的規定上不同;是否具有組織性和組織性程度上不同;是否具有穩固性上不同。
3、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的關系。
4、犯罪集團與有組織犯罪的關系。
二、犯罪集團的特征
1、犯罪集團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組成。三人以上組成犯罪集團的目的是為了共同實施犯罪。在這一點上,犯罪集團與黑社會組織以及犯罪團伙并無明顯的區別。
2、犯罪組織比較固定。犯罪集團具有組織固定的特征,這是與犯罪團伙相區別的重要特征,犯罪團伙的組織成員不固定,團伙成員經常迅速地發生變化,雖然有一兩個或者幾個核心成員,但是沒有明顯的首要分子。
3、犯罪集團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犯罪活動。無論是團伙犯罪、集團犯罪,還是黑社會組織犯罪,均是共同犯罪。團伙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一般沒有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只有少數團伙犯罪存在一種不穩定、不固定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