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緩刑的幾種情形
適用緩刑的先決條件應當是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因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而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時具備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的條件。筆者認為以下五種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可以適用緩刑:
1、過失犯罪。過失犯罪由于犯罪人主觀上不希望社會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一般也較輕,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2、刑法總則規定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的。比較常見的有:未成年人犯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防衛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犯罪;犯罪預備、中止、未遂;共同犯罪情節較輕的從犯等;
3、刑法分則各罪中剛達到犯罪起點的。如侵財型犯罪中,犯罪數額剛構成犯罪起點;刑法規定多次行為才構成犯罪,剛達到三次的;
4、由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如由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毀壞財物等,若犯罪人對自己的行為有悔過,能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適用緩刑更能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安定。
5、符合刑事政策的。如在某一階段內因形勢需要,司法機關發出通告,規定在一定時間內投案自首的,可以寬大處理,對此類符合刑事政策的案犯也可以適用緩刑。
人民檢察院對法院判決適用緩刑不當可采取的對策
1、時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沒有在押的,經審查不應適用緩刑的,一般應決定逮捕。雖然沒有在押與判處緩刑沒有必然的聯系,但司法實踐中幾乎已成慣例,對于審判時沒有在押的被告人,依法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均適用緩刑。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則不應決定逮捕。
2、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對不應適用緩刑的被告人在發表公訴意見時,應當明確表明對該被告人不能適用緩刑,并闡明理由及法律依據,促使審判人員采納公訴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