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立遺囑公證時是否會通過審核?
精神病人立遺囑公證時一般是無法通過審核的,《繼承法》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又有了行為能力,仍屬于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無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指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實踐中,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
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
3、被診斷為癡呆癥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二、遺囑公證無效的情形
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遺囑人在立遺囑后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利害關系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
三、遺囑生效的法定條件
(1)必須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遺囑能力。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是以立遺囑時的狀態為準。
(2)必須意思表示真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意思表示真實,原則上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
(3)遺囑內容必須合法
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4)遺囑形式必須符合繼承法的規定
遺囑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應以遺囑設立時的法律規定為準。
精神病人的實際狀況分成好幾種的,像是有些間歇性精神病人自己在寫遺囑的時候就很清楚,如果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去辦理遺囑公證,那么公證機構也有可能會出具公證書,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本就不可能自己來立遺囑,公證也是無稽之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