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申請需要的材料包括什么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哪些情況仲裁員應當回避
1、根據現行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1)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3)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做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保留以上規定的同時,增加了仲裁員應當回避的情形:
(1)仲裁員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3)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對于一些勞動爭議,勞動者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同時,在這些勞動爭議當中,有一些還是一裁終局的,即仲裁的結果就是最終的結果,不需要在進行勞動訴訟。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一定要找對管轄部門,否則該勞動糾紛可能不被受理,也就無從談起仲裁維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