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醫患糾紛向哪里投訴?
可以去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可以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A,基本程序
1、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
2、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如病人死亡應主動提出尸體解剖。
3、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糾紛由批準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1)調查病人及家屬。
2)調查有關當事人主要是被投訴人員。
(3)調查旁觀人員。
(4)查閱有關醫療文書等資料。
(5)進行技術咨詢。
為慎重起見,調查時最好請被調查人將情況寫成文字材料,有條件時應進行錄音。調查的內容主要是事件發生的經過。
4、熟悉有關法規和制度。
5、處理醫療糾紛時,如出現患者及其家屬毆打醫務人員,擾亂醫療工作秩序,應及時報告保衛部門和公安部門,請求協助處理。
6、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后,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
7、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具體研究,查找問題,吸取教訓,制訂出處理意見。
8、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9、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
10、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
11、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鑒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縣區級法院,由法院進行最終判決。如對縣區級法院判決結果不服,可訴諸更高一級法院,直至高級人民法院。
12、根據法院判決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B、投訴情況記錄備案
1、投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2、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和住院號。
3、投訴的主要內容和目的。
4、調查的基本情況。
5、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教訓。
6、處理情況。
C、有關資料
1、投訴信件。
2、調查記錄。
3、有關的錄音材料整理。
4、有關的醫療文書。
5、有關物證材料。
在近幾年中,也是經常會出現一些醫患關系緊張和導致的醫患糾紛,那么在發生了醫患糾紛時也要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來解決,切記不能通過暴力的方式來解決,如果出現了醫患糾紛后,也是可以向衛生部以及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否則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