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阻礙執行職務和妨害公務區別有哪些?
1、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給予治安處罰,叫阻礙執行職務,以暴力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構成犯罪,叫妨礙公務罪;阻礙執行職務罪屬一般治安案件,在處罰上一般采取拘留形式,處罰就是拘留幾天,阻礙公安執法多加幾天,一般最多也是15天。
而妨害公務罪屬于刑事犯罪,處罰比較嚴重,二者侵害的主體造成的后果無區別。
2、阻礙執行職務罪裁量標準:
(1)情節矯情的、處警告;
(2)情節一般的,處罰款二百元;
(3)情節嚴重的,根據案情,按三擋處罰:處拘留五日,并處二百元罰款;拘留七日,可并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拘留十日,可并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3、根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4)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二、阻礙執行職務罪
阻礙執行職務罪,是指軍職人員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軍職人員執行職務的正常軍事勤務制度而且還侵犯了執行職務的軍職人員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軍職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暴力,指對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實施毆打、捆綁、傷害等強制力的行為。威脅,指對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以將要實施暴力殺害、毀壞財物、揭露隱私等相要挾,使其精神上受到強制的行為。阻礙,指迫使上述特定人員停止或放棄執行職務,或強迫上述特定人員變更正在執行的職務。
(3)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行為人明知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正在執行職務,而故意阻礙其執行,并有以此獲得某種非法利益的目的。
根據軍職罪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構成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我們是法治國家,一定要知道知法懂法,還要遵紀守法。社會的長治久安需要所有所有公民的共同維護,不是靠一個人或者一群人就可以的,我們一定要在日常的生活中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避免不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