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程序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是什么?
刑事程序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我國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表明,我國追訴時效中斷是以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為條件的,但不論新罪的性質和刑罰輕重。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追訴時效中斷后時效起算的時間為“犯后罪之日”。所謂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二、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是多久?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三、刑事訴訟追訴時效延長的情形有哪些?
追訴時效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進行期間,由于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事由,致使追訴期限延伸的制度。
根據刑法第88條的規定,我國追訴時效延長分為兩種情況: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在法定期限內,只要對犯罪案件開始立案、偵查或者受理起訴后,不論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起訴的時間、狀態持續多久,都可以對其進行追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在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出現后,訴訟時效就應當中斷,但是在民事案件中還會出現另一種情形,即訴訟時效中止,這與訴訟時效中斷的區別在于,訴訟時效中止只適用于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的六個月內,并且在中止事由消滅后,訴訟時效會繼續計算,并不會從新計算。